癫痫病人砍幼儿减轻处罚判3年

来源:广州后勤医院发布时间:2010-03-12 13:32:18

  一名病退的男教师,因癫痫病发作导致精神障碍,持刀将邻家一名1岁零8个月的男童砍死。日前,北流市人民法院认定作案者系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,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。
  今年45岁的马某原是北流市某镇一所初级中学的教师。自2001年7月始,马某因患癫痫病伴有精神障碍,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均未治愈,无奈于2004年2月办理退职手续。去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,马某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,窜入邻居卢某家,卢某惊慌得起床叫喊,马某举刀砍向卢某睡在床上的小孙子(1岁零8个月),致幼儿头部受重伤,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。
 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,马某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,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,是限制责任能力人。去年12月26日,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马某犯故意杀人罪。今年3月,法院依法开庭审理。在审理期间,马某的监护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,马某也写悔过信。
  日前,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马某持刀砍死幼儿,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,因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,依法可从减轻处罚,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,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  
  ★法理评析★
  刑事责任能力,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、意义的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行为人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,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,被依法认定为犯罪并承担全部负刑事责任的,称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相反,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法也不负刑事责任。而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,则是限制责任能力,也称减轻责任能力。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为精神病等原因,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,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因此,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,是否要负刑事责任,关键在于鉴定其发生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。
  我国《刑法》第18条规定:"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"因此,精神病人犯罪的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  按照我国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,犯故意杀人罪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马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,按规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因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,依法可减轻和从轻处罚,故在量刑上低于10年有期徒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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